
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2項)」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有以下6項戶籍登記項目,開放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自內政部公告實施日(108年6月1日)起始開放民眾使用。
一、「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
二、「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
三、「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
四、「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
五、「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六、「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