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18歲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設有戶籍。
(三)未受監護宣告。
二、應備文件: 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自然人憑證申請表(亦可臨櫃填寫)、Email信箱及250元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
三、注意事項:
(一)委託代辦:除申請新憑證及辦理憑證廢止外,皆可委託他人代辦,請攜帶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須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自行影印粘貼雙方身分證正反影本於委託書)、委託人憑證IC卡及雙方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使用期限與展期:自然人憑證有效期為5年,得展期一次3年(自到期日起開始計算,非展期日),於到期前60天,即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親至戶政事務務所,請攜帶憑證及身分證)或委託代辦申請方式辦理。
(三)憑證使用問題可撥打維運中心電話:0800-080-117。
(四)其他相關資訊請上MOICA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