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以下簡稱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並得以臨櫃、郵寄、線上申辦方式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本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若有不符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其有補正資料者,准駁之30日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三、申請人應依約定時間至本所應用檔案,並出示『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應用檔案。
四、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向本所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