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申請須知表 | |
申請人 |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
申辦期限 |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 |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2、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3、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受理戶政事務所 | 1、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3、102年9月30日起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