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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申辦須知

 

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申請須知表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2、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3、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受理戶政事務所 1、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3、102年9月30日起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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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1
  • 發布日期: 2016-1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