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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新通訊地址為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捐相關業務之納稅義務人資料及稅捐稽徵文書送達處所等資訊。
二、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戶籍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非土地所有權人之其他適格申請人請自行向地方稅務局或使用視訊服務辦理),將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並以該稽徵機關審核之結果為準。
三、有關房屋稅、地價稅異動戶籍及通訊地址,房屋稅請於當年度2月28日前通報;地價稅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通報,逾期將於下一年度異動資料。
四、符合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案件未於每年3月15日前申請,將無法按變更地址寄送。
稅務機關(財政資訊中心)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