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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新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上之個人基本資料(於每日23:30接收通報資料後進行更新)。
二、申請人如有無法變更行照或駕照地址之原因,監理機關會先註記該通報地址資料,並通知申請人無法變更原因,請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儘速排除,以利通報資料登錄監理資訊系統。
三、為避免個人資料與證件上登載的資料不同,造成身分證明上之不便,基本資料變更後,仍應儘速至監理機關申請駕照、行照換發。
四、申請通報通訊地址者,監理單位會將申請者名下所有汽、機車及駕駛執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一併變更登記。
五、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
監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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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