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有三: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又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被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有三: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又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被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