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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之戶籍謄本可否申請?應如何辦理?

一、按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申請人婚姻關係即不存在,自不得以姻親關係為由申請另一方戶籍謄本。 二、可提憑足資證明確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或請前妻、子女以個人名義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代為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8
  • 發布日期: 2019-04-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