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申請人婚姻關係即不存在,自不得以姻親關係為由申請另一方戶籍謄本。 二、可提憑足資證明確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或請前妻、子女以個人名義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