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協議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可請求法院酌定之。 故離婚後,可由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提憑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且變更並無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