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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黃○傳死亡多年無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案。

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有關黃○傳死亡多年無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案。
事實經過 本案係本所依據內政部函頒清查人口作業規定辦理90歲以上設有戶籍人口清查,電訪黃○傳家屬告知黃員已亡故30餘年,因故未辦理死亡登記,且告知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或埋葬許可證明,爰積極協助查證相關資料,以正確戶籍登記,並達為民服務之效。
問題分析

1. 按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登記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14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初次設籍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3. 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0374號函略以:有關死亡證明文件包含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檢察官或法醫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書)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2人以上(以在場親見其確已死亡者為限)之死亡事實證明書。

處理情形

1. 經102年6月24日訪查黃員家屬,得知黃員曾於本市豐原區漢忠醫院就醫,且葬於豐原區第十公墓,故函請豐原區公所及漢忠醫院提供黃員死亡或遷葬資料,豐原區公所函覆該區第十公墓於101年8月間進行無主墳墓起掘時確有「黃公○傳」之墳墓,惟黃員死亡時其家屬未向該所申請埋葬許可,故無法提供起掘或遷葬證明,漢忠醫院則函覆該院現無黃員就醫或死亡紀錄資料。

2. 為確認黃員是否確已死亡及其死因有無涉及不法,經函請本市警察局大甲分局派員查察並向其直系親屬製作訪談筆錄,大甲分局函覆聯繫黃員長女黃○英及伍子黃○羽製作訪談筆錄,表示黃員係民國66年10月22日在本市豐原區家中因氣喘疾病死亡,經送豐原區漢忠醫院急救無效,漢忠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因年代太久已找不到,黃員死亡時喪事係由養子黃○暉處理,大體以土葬方式舉行(葬於豐原區田心路附近之第十公墓)

3. 綜上,本案依職權查證結果似可確認「黃○傳」君已死亡多年,爰依上開規定檢具相關證明並由在場親見其死亡者2人切結之證明書,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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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3-1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