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申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本案定於114年12月1日起始開放民眾申請: (一)冠配偶姓登記:以擬冠姓之當事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撒銷登記:已被收養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