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持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 且 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 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需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 警察局走失記錄。
- 持有重大傷病卡(智力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等任何項目)。
- 失智評估量表(CDR)(需蓋有醫院大章)。
應備文件:
- 愛心手鍊申請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 使用人及連絡人身分證影本。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三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或失智評估量表,請擇一檢附。
受理單位:本市各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