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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

一、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終止結婚登記及其申辦資訊:
(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現行2位國人、國人與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門居民及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以及2位同性外籍人士雙方本國法均承認同性婚姻者,得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外籍人士或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同性結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
(三)至有關同性結婚、終止結婚登記應備文件等資訊,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戶政業務申辦須知」(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項下「身分登記」類查閱。
二、書證核發作業:同性結婚登記後,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可作為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並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終止結婚證明書」。
三、同性伴侶註記:國人與外籍人士(或者2位國人)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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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5
  • 發布日期: 2023-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