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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依性別平等法第12條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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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3
  • 發布日期: 2014-10-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