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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犯恐嚇罪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以易科罰金結案,是否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一案。

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外國人犯恐嚇罪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以易科罰金結案,是否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一案。
事實經過

1. 越南國籍林女士與國人結婚來台,育有一女,夫因病過世,獨自在台撫養女兒,去年林女士曾來所詢問,何時她才能辦理歸化國籍事宜,期間林女士主動提及為何已來台8年卻遲到現在才想辦理辦理歸化國籍,主要她因交友不慎行動電話被人作為恐嚇工具受到牽連曾被法院判刑,當時法官曾喻知她可能要管制3年才能辦理國籍歸化,後經本所查詢警察刑案紀錄發現林女士因恐嚇罪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以易科罰金結案。

2.當事人強調她曾詢問法官說雖然有紀錄但只要被管制3年就能辦理歸化;當時因結案後仍未滿3年於是請當事人先留下資料及連絡電話列為管制追蹤輔導案件。

問題分析

1. 外國人如其犯罪紀錄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須登載於警察紀錄證明中者,依「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性端正認定原則」第4點規定則不得申請歸化國籍,與犯罪情節輕微依「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性端正認定原則」無須登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且依認定原則第3點認定為品性不端者,於一定期間不得申請歸化,二者情形不同。

2.本所重新調閱林女士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發現林女士若依現行法令是屬於永不得申請歸化國籍狀況而非犯罪情節輕微,於一定期間不得申請歸化。隨即以電話通知林女士來所當面以委婉方式告知她在現行法令未修改情況下,她的犯罪紀錄恐怕讓她無法辦理歸化我國國籍,林女士感到十分沮喪痛苦,因為她認為是被冤枉牽連,在對我國法律認識不清,訴訟期間又無人可幫忙或諮詢,為了讓官司儘快結束就認罪了,沒想到這樣一來卻讓她永遠都拿不到身分證,希望能有陳情管道及申訴救濟的機會。

處理情形

1. 本件案例突顯外國人在台因犯罪在訴訟期間,對我國法律缺乏認識,而外國人相關法律性的諮詢扶助管道主動性不足,加上若干法律訊息各機關認定解讀不一致,傳遞時自然容易造成對法令的誤解,而對民眾提供不正確的信息。

2. 辦理國籍歸化時若發現外國人有刑事紀錄者,必須對申辦歸化國籍之外國人說明其中差異性。

3.本案林女士如堅持申請,戶政所仍可依申辦程序備妥歸化國籍相關要件(並含刑事判決書等文件)轉呈內政部辦理並核定准駁,倘若駁回則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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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