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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於喪失國籍後,因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無法申請歸化國籍,無法回歸原屬國請求協助一案。

臺中市東勢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外籍人士於喪失國籍後,因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無法申請歸化國籍,無法回歸原屬國請求協助一案
事實經過

陳女士申請歸化國籍,案經核不符國籍法第4條規定「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爰駁回其申請。俟後其父病重、死亡,陳員因已喪失越南國籍,其越南護照亦已作廢,無法回歸原屬國故請求協助。



問題分析

1. 陳員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向越南政府辦理喪失國籍。

2. 陳員向本所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經查刑事案件紀錄表,陳員被判緩起訴處分,須等緩起訴處分期滿後,再等三年始可辦理歸化國籍。

3. 同年其父病重欲回越南探望,但護照已被剪掉,請本所協助向縣政府、內政部陳情,可否提早歸化,惟仍為內政部駁回。

4.陳員父親病重死亡,欲回國奔喪,再次向本所請求協助。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回覆,陳員無中華民國護照,實無法出境,爰本所持續關心並追蹤本案。

處理情形

1. 101年4月3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0149112號函示,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7條效力略以…外籍人士於喪失國籍後,因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無法申請歸化國籍,於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前,應仍具其原屬國國籍,不致成為無國籍人。

2.類此案件依上揭函示規定,建請其原屬國家,基於人道出具臨時護照或證明,協助其辦理出入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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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