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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居民葉○○因小孩在家中出生,醫院無法開立出生證明書,如何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臺中市烏日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本區居民葉○○因小孩在家中出生,醫院無法開立出生證明書,如何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事實經過

本區居民葉○○今年六月中來電表示,於今年1月中於家中自產一子,因醫院無法開立出生證明書(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詢問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可辦理出生登記。



問題分析

一、 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出生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二、另依內政部台內字第0930072664號函示規定:有關辦理出生登記應提憑之證明文件,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辦理出生登記。至非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開具之出生通報表辦理出生登記。

處理情形

一、經查證相關法令及內政部函示規定後,特致電葉○○,請提憑DNA親子鑑定報告書(領有證照醫院所開立)、子女從姓約定書及切結書(需詳述出生者相關資料)儘速來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已於101年7月27日來所辦妥其結婚登記及長女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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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10-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