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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居民余○○先生申請更正姓氏從母姓適用疑義1案。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本轄居民余○○先生申請更正姓氏從母姓適用疑義1案。
事實經過

1.本市居民余○○父親○○○民國101年1月9日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及確定證明書,至本所 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更正登記。

2.經查余○○為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59─1條規定略以:「非 婚生子女從母姓。...」。復查余○○先生因案受有期徒刑於民 國100年4月13日執行完畢,至今未滿3年,如否認子女之訴 屬姓名條例「其他依法改姓」之範疇,仍應受姓名條例第12 條規定限制,不得申請改姓。

3.余○○先生宣稱其係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姓氏,應 不受限制,可從母姓,不無疑義。

問題分析

1依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者。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四、其他依法改姓者。...」同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2.依內政部42年11月17日內戶字第38689號函規定略以:「姓名條例其他依法改姓範圍:『係指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應改姓而言,如婚生子女之否認,經法院確定判決後改從母姓。…』」,次按內政部91年7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10005951號函規定略以:「因身分變更而衍生之改姓、冠姓及回復本姓案件,係分別規定於本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其中僅第1項改姓案件須受本條例(姓名條例)第12條限制,…。」

3. 依內政部100年1月1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97號函規定略以:「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已辦理出生登記,嗣後因否認之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屬戶籍登記事項父(母)姓名錯誤,爰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更正。」。

4.余○○因案受有期徒刑判決執行完畢,至今未滿3年,如依戶 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姓氏,有無違誤之處。

處理情形

1. 本案報請內政部釋示,經內政部101年2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10106209號函示規定略以:本案余○○因案受有期徒刑於100年4月13日執行完畢迄今未滿3年,按否認子女之訴仍屬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之「其他依法改姓」範疇,應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限制,不得申請改姓。



2. 本案於101年3月1日函復當事人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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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