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A先生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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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A先生原住泰國,民國70年來臺就學憑台灣地區入境證副本申報戶籍,登載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51年12月18日」,居留六年後離境,並由戶籍員代報辦理遷出登記; 至民國81年再次申請來臺遷入,其個人資料仍登載為「民國51年12月18日」出生,現今A先生來所表示,其出生年月日係申報錯誤,應為「民國52年1月1日」欲辦理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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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 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3.因A先生為國外出生憑入境證在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本所調閱其入境證副本後發現,原始文件上之出生年月日與現行戶籍資料無誤,戶政人員並未登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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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請A先生依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提供其出生地泰國之出生文件,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方能辦理出生年月日之更正,嗣後A先生至出生地泰國申請泰國之戶籍登記簿、泰國之出生證明書並將上述文件中英文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民間公證人認證後,於101年5月15日至本所辦理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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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09-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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