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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二十歳,父母雙亡,欲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該如何辦理?

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賴小弟年紀未滿二十歳,父母雙亡,欲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該如何辦理?
事實經過

賴小弟欲申請印鑑證明,因父母雙亡無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辦印鑑證明;祖父欲以監護人名義申請,惟未辦理「監護登記」致無法辦理。



問題分析

賴小弟未滿二十歳,父母雙亡,今住兒童之家,未與家人同住且父母死亡時無遺囑指定監護人。

處理情形

1.賴小弟現住兒童之家,未與家人同住。因父母雙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可依民法109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由同居之祖父母辦理監護登記



2.惟內祖父(內祖母已歿)與外祖父 (外祖母已歿)均係適格監護人,為避免日後爭議,爰請二位當事人填寫「監護人協議書」,協議由其內祖父為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後再由其申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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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