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申請更正母姓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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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1. 本轄居民王O明先生於100年10月19日持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母姓名更正登記。 2.承辦人員檢視法院文件無誤後,登入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雙方當事人戶籍資料:王O明先生之父親欄為空白,無認領記事,僅登載母親欄;母王O鳳女士設籍本市北屯區,配偶欄空白,無婚姻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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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 本案因原告(王O鳳)未有婚姻紀錄,非適用民法第1063條
第2項所定之否認子女之訴,而應屬一般確認之訴(最高法
院90年度臺上字第1975號、91年度臺上字第1873號判決
意旨參照),且有提起確認身分之訴之必要者,均可隨時提
起,不受否認子女之訴所定除斥期間之限制。
2. 另此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163 號判決書載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且於100年9月26日確定,因此王O明及王O鳳兩人間即 不具有血緣關係,但戶籍資料記載王O鳳為王O明之母, 顯已與事實不符。 3. 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 應 為更正之登記。」,臺中法院已判決確定兩人親子關係不存 在,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辦理親子關係母姓名及出生別更正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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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1. 本所已依戶籍法第22、25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王O明先生之更正母姓名登記。 2.辦竣後因王先生父母欄已變更為空白,需再辦理出生別更正登記,遂將原登記出生別「長男」更正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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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申請更正母姓名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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