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我國國人劉○○先生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英文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其與中國籍女子於加拿人所生之女劉○○認領登記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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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
1.100年3月4日(星期五)本所收到林○○律師事務所函。
2.本所收文後欲瞭解劉○○先生實際狀況,因此多次去電與委任律師紀律師聯絡後簡述本案內容為:
①劉○○先生與中國籍女子楊○○在臺未辦理結婚登記。
②兩人於95年4月6日在加拿人生一女即「劉○○」。
③劉先生攜幼女返台定居,因國外出生兒童需先至入出國及移
民署辦理定居證後方能設籍,惟非婚生子女需先至戶政事務
所辦理認領登記。
④因劉○○是本國人與大陸地區人士在國外所生之非婚生子
女,辦理認領登記需另提受胎期間生母婚姻狀況證明。
⑤劉○○表示與楊小姐已分手無法聯絡,無法出具楊小姐之婚
姻狀況證明。
4.經律師向劉先生轉達後,劉先生表示他們已有中英文版出生證 明書不願做DNA鑑定。 5.經本所與律師多次溝通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本所向律師說 明本案向上級機關請釋後再予答復。 6.100年3月8日本所以中市北戶字第1000002187號函,報請市 府民政局對本案釋復。 7.100年3月24日本所收文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00057365號函暨 市府民政局中市民戶字第1000008731號函。 8.本所立即與本案紀律師聯絡,但紀律師表示未收到公文,本所 將相關部函傳真至律師事務所,請律師向劉先生轉達。 9.100年5月25日劉○○先生持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開立之 親子鑑定證明及確實由生父撫育切結書至本所辦理認領,並於 其個人記事欄補填認領記事。 10.100年7月4日劉○○先生委託劉○○女士持定居證至本所辦 理劉○○初設戶籍登記。 11.後於100年7月13日提憑法院文件辦理劉○○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行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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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 |
1.本案劉○○先生最早表示與大陸籍女子在加拿大已結婚,本所即告知只要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英文版結婚證明文件及大陸配偶通過面談之文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後,申請戶籍謄本即可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婚生子女劉○○定居證。 2.但事後劉○○先生透過紀律師表示兩人並無結婚,因無法聯絡楊○○小姐以致生母之婚姻狀況證明取得有困難。 3.台內戶字第0990195321函文「...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與生父同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嗣後如有爭議再請當事人循司法途行解決。」 4.本所以上開函文向劉○○先生及其委任律師說明,請其提出親子鑑定證明,但劉先生表示已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英文版出生證明,父親欄上已有生父姓名,不願再做DNA親子鑑定。 5.雖多次與本案委任律師溝通,但因律師乃專業法學人員,無法信服本所之說明,只能陳報市府民政局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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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1. 本案報請內政部請釋後,內政部於100年3月21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057365號函回復:「劉○○先生與大陸地區女子楊興華並無婚姻關係,無法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如其提出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有困難,得依本部上開函經貴府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劉○○確具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緣鑑定),先行受理認領登記。」 2.劉○○先生持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親子血緣鑑定證明書及相關文件至本所順利辦理完成劉○○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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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英文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其與中國籍女子於加拿人所生之女劉○○認領登記疑義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