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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士之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案。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
案由 A女士之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案。
事實經過

本案緣於A女士之未成年子女已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1次,經查目前亦無同條項其餘各款姓名完全相同者,而依前揭規定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因此囿於法令限制該名子女目前無法申請姓名變更。惟本案案主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有其特殊性,實不宜與一般改名案件相提並論,且依劉女士申請書所陳述,無法改名已顯著影響當事人人格健全之發展。



問題分析

一、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2次為限。 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9 號解釋之意旨,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又隨著社會環境之變遷與發展,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保障乃世界各國當前立法政策之重要課題,而我國亦然。

三、本案案主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有其特殊性,實不宜與一般改名案件相提並論,且依A女士申請書所陳述,無法改名已顯著影響當事人人格健全之發展,姓名條例第7條之規定,有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意旨及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實宜予審酌。

處理情形

本案報請釋示,經內政部100年4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067922號函說明二略以:「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第1項)。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第2項)。』,……本案當事人受不法侵害,嚴重影響心理感受及身心發展,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保護對象,避免當事人因姓名使用影響其社會生活人際關係,並保障兒童最佳利益,應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撤銷第1次改名。」,爰於100年4月7日通知A女士辦理其未成年子女撤銷姓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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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05
  • 發布日期: 201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