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8月1日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核對本人人貌。
一、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雙方)申請,未成年人應親自到場核對本人人貌。
二、滿14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當事人親自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雙方)或本人委託父、母申請者,未成年人仍應親自到場核對本人人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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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8月1日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核對本人人貌。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5
- 發布日期: 2013-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