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戶政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102年8月1日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核對本人人貌。

自102年8月1日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核對本人人貌。
一、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雙方)申請,未成年人應親自到場核對本人人貌。
二、滿14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當事人親自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雙方)或本人委託父、母申請者,未成年人仍應親自到場核對本人人貌。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另開新視窗)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5
  • 發布日期: 2013-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