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 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相關認領登記規定請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戶政業務宣導-防杜不實認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15
- 發布日期: 2018-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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