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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辦理人別確認?應備證件為何?效期為何?

 

一、申請人:
(一)本人。
(二)滿14歲未滿18歲:可由本人單獨辦理,無須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
(三)未滿14歲:應由其在臺設有戶籍之父或母一方、法定代理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以內親屬陪同辦理。

二、應備證件:
(一)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
1.戶口名簿正本。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相片2張(需符合護照規格)。
3.陪同辦理者之身分證正本。
4.若因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隨同辦理,可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陪同辦理,但於申請書背面仍需貼妥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並於申請書上親自簽名表示同意。
(二)滿14歲未滿18歲:
1.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未領國民身分證應先申請國民身分證後再受理。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相片2張(需符合護照規格)。
3.可由本人單獨辦理,無須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隨同辦理,但須於申請書背面貼妥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並於申請書上親自簽名表示同意。
(三)年滿18歲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相片2張(需符合護照規格)。

三、注意事項:
(一)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辦事處申請。
(二)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辦事處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8
  • 發布日期: 2019-04-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