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行政院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行政院於97年4月23日核定新民族別賽德克族,故可申請變更民族別為賽德克族,但以一次為限,俟後不得再變更回泰雅族,且子女之民族別應隨同變更,請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