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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民國101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10135113號函規定,經法院裁判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其申請人得由共同監護(輔助)人之一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辦理相關登記。
故可由另一方持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書、身分證及印章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同時判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一方無暇偕同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可否由另一方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8
- 發布日期: 2019-04-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