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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主動將自己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除了上述情形,本人無法主動將自己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8
  • 發布日期: 2019-04-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