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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服刑完畢,可不可以申請改名?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上列二及三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8
  • 發布日期: 2019-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