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上列二及三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