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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改名須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備妥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無則免附)、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改名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
改名有哪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8
- 發布日期: 2019-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