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改名有哪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一、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改名須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備妥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無則免附)、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改名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8
  • 發布日期: 2019-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