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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欲收養本國人士為養子女時,應如何辦理?

一、先向我國法院聲請收養裁定認可。再由收養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被收養者戶口名簿、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申請人若無法親自申辦收養登記時,得出具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委託他人申請,受託人另帶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三、收養者之中文姓氏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者,可同時從收養者之姓氏。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