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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程序中,有關養子女從姓有何規定?

依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