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一、按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復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第2項)」。
二、依上開規定,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惟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並保障交易安全,離婚雙方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俾維護戶籍登記之正確性,保障人民權益。
有關法院調(和)解離婚成立,是否仍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