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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及以下證明文件辦理:
一、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確定書、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離婚判決確定日期。
二、經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可由單方持憑海基會驗證之大陸人民法院民院調解書及送達書辦理,以該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離婚日期。
三、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可單方持憑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證辦理,以離婚證之離婚日期為準。
在大陸地區與大陸女子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