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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離婚,除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及以下證明文件辦理:
一、離婚證明書(含中譯本)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等字,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之日期為離婚日期,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
二、在國外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憑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含中譯本),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
三、在國外離婚生效者,亦可聲請駐外館處核轉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戶政事務所登記。
在國外辦理離婚,在臺灣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