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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後夫均可推定為生父,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依民法規定,從子女出生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若妻再婚後第181日以後,前婚解消後第302日以內所生子女,可推定前夫、後夫之婚生子女者,得提起確定其父之訴或DNA親子關係鑑定書憑以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