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民法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從姓之處理原則:
(一)父母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
(二)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三)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四)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五)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六)經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七)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八)申請人抽籤後不辦理出生登記,於逕為出生登記前,得再抽籤決定。另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申請改姓相關規定:
(一)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父母離婚、一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父母變更姓氏後,已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隨同改姓。
三、被認領申請改姓相關規定:
(一)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已從母姓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生父母結婚,得由父母書面約定或由成年之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變更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