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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回復國籍後,如欲申請設立戶籍,其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

一、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 (一)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申請期間均未出境者: 1.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文件。 2.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3.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4.遷入他人戶內者,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本人印章(或簽名)。 5.同時申辦(或換領)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 (二)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核准前出境者: 1.經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3.遷入他人戶內者,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本人印章(或簽名)。 4.同時申辦(或換領)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 二、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 (一)以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三)遷入他人戶內者,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本人印章(或簽名)。 (四)同時申辦(或換領)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8
  • 發布日期: 2019-04-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49